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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9/09/20
【颁布单位】 计投资(1999)13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1996年,我委针对当时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特殊情况,发布了《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规定编制和核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投资价格指数6%计算。近年来,物价趋于平稳,实际投资价格指数逐年下降,1998年已降至-0.2%。根据物价形势变化趋势,需要重新调整概算有关内容的核定方法,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建设资金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编制和核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投资价格指数按零计算。今后,我委将根据物价变动形势,适时调整和发布投资价格指数。
二、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但尚未开工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重新核定价差预备费,报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并相应调整概算。
三、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也要重新核定价差预备费。对已经支出的价差预备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纳入工程造价;对尚未支出的价差预备费,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重新核定,经原核算批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
四、已经竣工但尚未进行决算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进行决算时要按实际情况确定价差因素。实际支出的价差预备费低于原批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节余部分应优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全部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节余部分由投资计划部门予以收回,不得作为工程包干节余分成,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所作规定。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将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基本建设小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